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77號
- 原告
- 巧蕾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宇帆
上列原告與被告Bioul Nicolas Victor J.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3,90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