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784號
- 原告
- 葉信義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鑫流股份有限公司等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
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49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
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萬4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