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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828號

確認商品瑕疵擔保責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李陸華

原告
陳暄唯

上列原告與被告次世代運動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商品瑕疵擔保責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3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法 官 李陸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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