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881號
- 原告
-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雅萱
- 訴訟代理人
- 沈煥博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聚智能販賣機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匯聚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