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919號
- 原告
-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文斌
- 代理人
- 戴安妤
- 被告
- 周恩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周恩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
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第2 項定有明文
。本件依原告請求之債權總額加計利息試算表所示利息計算起始
日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9月14日之利息(參附表;元以下均
4捨5入),加計違約金3000元(800+1000+1200),核定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7055元(224055+3000),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319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
補繳裁判費2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