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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91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李陸華

原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代理人
戴安妤
被告
周恩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周恩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

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第2 項定有明文

。本件依原告請求之債權總額加計利息試算表所示利息計算起始

日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9月14日之利息(參附表;元以下均

4捨5入),加計違約金3000元(800+1000+1200),核定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7055元(224055+3000),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319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

補繳裁判費2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法 官 李陸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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