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4年度店補字第9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官李陸華
- 法定代理人酒井裕之
- 原告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971號 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 上列原告與被告滙聚智能販賣機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4,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張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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