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店司補字第650號
- 聲請人
- 潘美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柏岑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20第1項規定所定費率,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2,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