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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店司調字第193號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3 日

聲請人
洪瑞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和翰間請求115年度店司調字第193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今年(即民國115年)購入不動產,總價值新臺幣73,000,000元,,並於115年3月11日簽署借名登記協議書,將前開不動產登記於相對人名下,即兩造間就前開不動產有借名登記之委任關係。惟現已無借名登記之必要,相對人亦願意配合辦理返還登記,為此具狀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內容顯無訟爭性,並無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之必要,此觀聲請狀「二、事實及理由」第4點所載「相對人對上述事實亦無異議,願配合辦理返還登記」,且狀末聲請人簽名及用印處旁,亦有相對人之簽名及用印等情自明。是本件聲請顯無調解必要,揆諸首揭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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