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店小字第432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訴訟代理人
- 王彥力
- 被告
- 黃莘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5年6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055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9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6,05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理由要領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