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店簡字第811號
- 原告
- 萬林坊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霍春融
- 被告
- 許碧秀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之住所在新北市蘆洲區,有戶籍資料在卷可查,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