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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店簡字第811號

給付停車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陳紹瑜

原告
萬林坊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霍春融
被告
許碧秀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之住所在新北市蘆洲區,有戶籍資料在卷可查,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法 官 陳紹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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