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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店補字第37號

給付服務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蔡寶樺

原告
勇士大樓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魯慶祥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彩蝶別墅社區公寓

大廈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408,4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530元,扣

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3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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