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店補字第37號
- 原告
- 勇士大樓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魯慶祥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彩蝶別墅社區公寓
大廈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408,4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530元,扣
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3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