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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店補字第63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蔡寶樺

原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訴訟代理人
洪繪茹
被告
楊麗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8,405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405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已繳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130元。茲依首揭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附表:(單位均為民國/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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