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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店訴字第6號

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李陸華

原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訴訟代理人
楊家瀧
被告
吳錫祈

吳**(姓名及住居所均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8日裁定命其於7日內具狀指明起訴狀所列被告「吳**」之姓名與住居所,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870元,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26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上開裁定、送達證書、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揆諸上開法條,本件原告起訴程式即有欠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法 官 李陸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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