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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店司補字第650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4 日

聲請人
潘美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柏岑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20第1項規定所定費率,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2,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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