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店小字第19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陳紹瑜

原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昇峰
訴訟代理人
張鈞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啓明、鍾賢明、鍾慧絨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書狀補正被告鍾賢明、鍾慧絨之戶籍謄本(基於隱私權保護,記事欄可省略)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狀中有關被告鍾賢明、鍾慧絨部分,雖有記載住所,然本院依職權查詢該址,並無名為鍾賢明、鍾慧絨之人設籍,該址是否為鍾賢明、鍾慧絨之住所,顯有疑問,致本院無法特定被告身分,致本院無從認定當事人能力之有無,亦無法送達任何文書予被告,均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書狀補正被告鍾賢明、鍾慧絨之附戶籍謄本(基於隱私權保護,記事欄可省略)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新店簡易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法   官 陳紹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凃寰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新店簡易庭115年度店小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