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店小字第391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訴訟代理人
- 戴振文
- 被告
- 何浩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5年6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487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3,48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理由要領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