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15年度店小字第429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5年度店小字第429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訴訟代理人
- 范詩涵
- 被告
- 呂易韋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店小字第429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7月2日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第二樓、第六法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葉明翰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詳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854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5,85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