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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店小字第43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蔡寶樺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彥力
被告
黃莘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5年6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055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9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6,05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理由要領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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