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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店小字第62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蔡寶樺

抗告人
鍾亞育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因與被告謝文星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5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抗告人並應補正抗告狀繕本(含證物資料)1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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