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76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店小字第63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陳紹瑜

原告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許洧峻
被告
童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00元,及自民國115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按小額訴訟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2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嗣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核其變更請求部分,屬於減縮訴之聲明,依前揭規定,原告所為變更部分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本件除下列有關賠償金額之判斷外,無其他爭執事項,依同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其餘理由要領省略。

四、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金額之判斷:按損害賠償以回復原狀為原則,於舊品以新品更換時,應扣除合理之折舊,方屬允當。本件參酌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固定資產折舊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等規定,計算系爭車輛修繕費用更換零件應折舊金額及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金額如附表所示,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5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附表一(單位均為民國/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註1:行照未載明出廠日,推定為該月15日。

註2:未足1月以1月計。

註3:計算式見附表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231204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若提起上訴,應繳納新臺幣2,250元之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法 官 陳紹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車牌號碼 出廠時間 (註1) 事故日期 耐用年限 已使用時間 (註2) 043-FY 101年5月15日 114年7月11日 4年 13年2月 估價單所載零件費用(新臺幣) 扣除折舊後之零件費用(新臺幣) (註3)(A) 估價單所載工資費用(新臺幣)(B) 估價單所載塗裝費用(新臺幣)(C) 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新臺幣)(A+B+C) 8,000元 800元 3,600元 3,600元 8,000元
附表二
(已逾使用年限,以10分之1為度,元以下四捨五入)
8,000×0.1=8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新店簡易庭115年度店小字第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