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店小字第641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訴訟代理人
- 陳怡秀
- 被告
- 李侑興即創意無限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5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458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萬458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 條第3項,並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 利息 違約金 計息期間 利率 計收期間 利率 01 34,588元 自114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3.075% 自114年10月10日起至115年4月9日止 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計收 自115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