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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店簡字第479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蔡寶樺

原告
王莉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耀宗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4月7日送達原告居住所,由原告本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231039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應按被告人數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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