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店簡字第479號
- 原告
- 王莉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耀宗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4月7日送達原告居住所,由原告本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