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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店簡字第53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陳紹瑜

原告
張維秀
訴訟代理人
王仁炫律師
被告
莊宏全
被告
丞恩實業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瑛
訴訟代理人
鄭淑燕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另有證據待查明,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法   官 陳紹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凃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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