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店簡字第530號
- 原告
- 張維秀
- 訴訟代理人
- 王仁炫律師
- 被告
- 莊宏全
- 被告
- 丞恩實業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吳瑛
- 訴訟代理人
- 鄭淑燕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另有證據待查明,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店簡字第530號
上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另有證據待查明,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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