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15年度店簡字第536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5年度店簡字第536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訴訟代理人
- 孫宏譯
- 訴訟代理人
- 黃勇智
- 被告
- 邱郁潔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店簡字第536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日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第二樓、第六法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葉明翰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詳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8,089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28%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02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28,08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並依同條項規定,就原告之主張引用原告之民事起訴狀、民事陳報狀及本院民國115年6月30日之言詞辯論筆錄。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款契約書、交易明細查詢表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提出書狀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本院審酌前揭書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