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5年度店簡字第76號
- 原告
- 甲女 年籍詳卷
- 被告
- 乙男 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6,7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402元,餘由原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性騷擾事件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騷擾防治法第10條第6項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告對原告為性騷擾,而訴請被告賠償,本件應屬性騷擾事件,依上開規定,本件判決關於原告之姓名、年籍、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爰不予以揭露記載,又被告為原告前男友,第三人可能以被告姓名而探知原告身分,故被告之姓名、住居所亦不予以揭露,均以代號標記。
二、原告主張:兩造曾於民國112年2月交往,並於114年1月分手,詎被告於分手後,仍持續對原告實施性騷擾恐嚇等侵權行為,情節重大,說明如下:
㈠被告於114年4月9日至13日,持續以通訊軟體Instagram多次傳送訊息予原告,内容提及過往性行為、性暗示及性字眼,並描述原告身體特徵,對話紀錄中被告提及「怎麼可能?你那麼性」、「也不一定是交男朋友才可以,這意思對嗎?」、「那個是不好用的」、「粉的比較好」、「你用到的是沒恢復無法發揮100%」、「奶奶呢?」、「自己爬上來不要怪我」、「我被你吃掉」、「欠幹」、「我不信來試試看、又要說我渣了」、「來輸赢啊輸的退追蹤」、「一碗兩次起跳不要吵來輸赢」、「現在很多人追吧」、「有沒有很多蒼蠅」、「應該很多」、「對嗎你不就約爆了」、「你那麼有性趣」、「忍不住齁」、「但找不到一直會要得」、「連出門前都要」、「笑死」、「很厲害」、「認輸」、「謝謝你還年輕」、「阿你現在怎麼辦啊」等語,原告雖已明確表示不喜歡、不舒服,並表示拒絕,然被告仍持續發送類似訊息,造成原告心理壓力與羞辱感。
㈡原告明確告知被告「不要再講這些,不然我會公開對話保護自己」,被告即恐嚇威脅稱「公開,告你妨害名譽」等語,造成原告恐慌症發作,原告因此將被告封鎖。
㈢詎料被告於114年5月8日,又透過其他友人帳號傳訊息予原告,要求原告「不要再申訴」等語,使原告持續感受到威脅與壓力;被告於114年5月15日更進一步改用他人手機號碼反覆致電(原告未接聽)、傳訊威脅原告,原告因恐懼前往警局求助,並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㈣被告上述行為,業經公司懲處、法院核發保護令,臺北市政府性騷擾防治審議會亦已認定被告行為構成性騷擾,被告行為時兩造已經不是男女朋友,本件非感情糾紛,而是分手後的性騷擾行為。
㈤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性騷擾防治法等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50萬元。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願意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答辯:
㈠兩造曾交往,互動具高度私密性與雙向性,嗣於114年1月和平分手,分手後至114年4月前均無聯繫,114年4月9日深夜起,原告主動以通訊軟體Instagram傳訊息與被告,展開持續性的對話與關心,雙方訊息内容為對等互動,性話題非單方面發起,亦無違反對方意願。114年4月10日凌晨的對話中,原告主動提出包括感情狀況、性話題(如「外送茶」、「入珠」等)等對談,被告僅就此友善回應,並無越界之行為。所有對話皆基於兩造已有的親密關係歷史,以及當時兩造心照不宣的熟悉互動,原告並無持續對抗明確拒絕之言語,在對話中亦無明確使被告感受原告不適,反而多次主動與被告互動及回應,兩造間只是情侶之間的對話,對話應有起承轉合,被告並未構成性騷擾。
㈡原告曾於107年不詳之期間,在被告與前女友穩定交往期間,以第三者身份糾纏被告,並多次言語挑唆被告與前女友之感情,並逐步發展曖昧及性關係。兩造於114年1月分手,係因原告出軌並向第三人告知,此背景正係後續情感糾葛、衝突與對立之根源,原告刻意隱匿選擇性陳述對其有利之時間線,足以動搖主張可信性。
㈢原告稱其因被告反覆且惡意之行為而身心受創,然此等指控顯屬事後建構、因果倒置,原告與被告交往前即已患有多年之身心疾病、接受藥物與心理諮商治療,原告刻意將其多年累積之身心疾病,片面歸因於與被告分手後之情感事件,顯係以偏概全。
㈣交往期間被告充分給予關懷與陪伴,實則被告在交往期間長期承受來自原告之高度精神暴力,原告不僅對被告行蹤進行過度控制,頻繁干預被告之作息與社交,並以高密度訊息轟炸方式迫使被告隨時回應,更多次以恐嚇、羞辱、貶抑性言語對被告施壓,諸如「你去死」等語,累計多達136則以上。
㈤交往期間,原告不僅對被告施以過度且高頻率之性需求,並反覆要求被告提供高度身心依附,致被告身心難以負荷。更甚者,原告曾多次明確表示解決性愛需求方面:「我覺得我可以找其他男生來幫助,因為這個問題你解決不了」等 語,以性關係作為施壓與威脅手段。凡被告向原告多次提及分手之訴求後,皆會遭到原告強力恐嚇與報復,如:半夜近乎瘋狂般的撥打電話不讓被告睡覺、出言脅迫要前往被告所在職場鬧場,原告更多次向被告親友及第三人鉅細靡遺地談論兩造之性生活内容,包括性姿勢、頻率與時長,嚴重侵害被告之隱私權與人格尊嚴。
㈥114年4月13日傍晚,原告主動要求被告接送,於車程中原告主動接觸被告身體,並表示復合之意圖,被告未同意復合,原告即展現強烈情緒,並於事後轉變態度提出控訴,疑似基於拒絕後之報復心理。
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兩造原為男女朋友,自112年2月間起交往,並於114年1月間分手,此為兩造所不爭。又兩造於114年4月9日至13日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詳見附表一(見本院卷第231-249、341-343頁,為避免遭質疑斷章取義,本院特整理全部對話內容為判決附件),且為被告所不爭。依該等對話內容,被告確有傳送「怎麼可能?你那麼性」、「也不一定是交男朋友才可以,這意思對嗎?」、「那個是不好用的」、「粉的比較好」、「你用到的是沒恢復無法發揮100%」、「奶奶呢?」、「自己爬上來不要怪我」、「我被你吃掉」、「欠幹」、「我不信來試試看、又要說我渣了」「來輸赢啊輸的退追蹤」、「一碗兩次起跳不要吵來輸赢」、「現在很多人追吧」、「有沒有很多蒼蠅」、「應該很多」、「對嗎你不就約爆了」、「你那麼有性趣」、「忍不住齁」、「但找不到一直會要得」、「連出門前都要」、「笑死」、「很厲害」、「認輸謝謝你還年輕」、「阿你現在怎麼辦啊」等與性相關之言語予原告,應堪認定。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載有明文。又按性騷擾防治法法所稱性騷擾,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言詞、行為認知等其他具體事實為之,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1款、第12條第1項、第2項前段、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性騷擾之構成要件,既包括「違反其意願」、「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等主觀因素,則有關性騷擾行為之認定,亦應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事實,就一般相同狀態被害人之主觀觀點、感受及認知,輔以合理被害人之客觀標準,就個案具體認定。
㈢依附表一對話紀錄,雖為原告先於114年4月9日傳送「我發現你最近突然按我動態讚有什麼意思嗎?」給被告,被告僅回答「沒有」,對於有按原告動態讚乙事,並未否認,可見雙方分手後,係被告先主動按原告動態讚之方式與原告聯繫,後同日之對話,亦係被告先詢問原告「阿你交男友了嗎」,原告回覆「沒有」之後,被告又稱「怎麼可能」、「你那麼性?」、「ㄏ一ㄤ」、「興趣的臺語」,而暗指原告性需求強烈,此時原告即回覆被告「關你什麼事」、「這跟一定要交男女朋友沒有關係又不是只有生理去交」,除表達有無交男朋友與被告無關外,另亦強調交男朋友不是為了性,然後被告再度圍繞性話題稱「也不一定是交男朋友才可以,這意思對嗎?」,原告再回應「屁」表示不同意,因此反諷被告「那你是不是又叫了」(按:應係指「叫小姐」,即從事性交易之意),被告竟以「那個是不好用的」、「粉的比較好」、「你用到的是沒恢復無法發揮100%」等語,原告嗣後警告被告「不准當渣男」、「你是想我還是雞雞癢!」、「好好聊天給我越聊越歪」,可見原告之回覆均在否定被告一再開啟有關性事之話題,故原告稱其並不喜歡與被告聊性事,堪可採信。後於114年4月11日晚上20時,被告又主動傳訊息問原告「奶奶呢?」(按:應係指意指原告之胸部),原告則以「想被我罵還是被我打?」回覆被告,可見被告上開言詞並不被原告接受,嗣於114年4月12日被告邀約原告至被告家,並表示原告可以睡客房、自己是绅士等詞,後卻又傳送「自己爬上來不要怪我」、「我被你吃掉」等訊息給原告,經原告斥責被告「屁」、「整天在那邊亂聊」、「好笑嗎」、「渣男」,被告其後之對話始較為收斂,惟不久後又對原告稱「欠幹」、「我不信來試試看又要說我渣了」、「來輸赢啊輸的退追蹤」(按:輸贏意指性行為之意)、「一碗兩次起跳不要吵來輸赢」(按:碗應為晚之誤)等與性事有關話題,經原告頻頻以「你已經31歲了,好嗎?」、「你跟我聊天就只會聊這個話題」、「你如果還要是這樣跟我說話那我們不要對話了我本來就不喜歡聊天那些話題」等訊息回覆被告,再度向被告傳達不舒服之感受,惟被告仍未放棄,未久又再度傳送「現在很多人追吧」、「有沒有很多蒼蠅」、「應該很多」、「對嗎你不就約爆了」、「你那麼有性趣」、「忍不住齁」、「但找不到一直會要得」、「連出門前都要」、「阿你現在怎麼辦啊」,嘲諷原告性需求很高、可能又與追求者發生性行為,然由原告後續回傳給被告之「關你什麼事」、「我不是單身就會隨便找人打炮的人」、「情緒價值就不該講這些把我當那種人!」等訊息,可知原告確實於當下已對被告上開言詞感到不悅,應堪認定。
㈣被告上述言語,顯然以明示及暗示之方式,對原告實施違反原告意願而與性有關之行為,並有損害原告人格尊嚴,亦使原告感受冒犯之情境,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1款之性騷擾行為。被告雖辯稱兩造間只是情侶之間的對話,對話有起承轉合,並未構成性騷擾云云,然兩造當時已非男女朋友,觀諸附表一全部對話紀錄,亦未見有何言語可證明兩造間對話僅係親密關係下之情趣話語,原告亦已明確表達對被告提及性事不喜歡、不舒服之感受,被告上開辯解難認可採。至於被告辯稱其餘部分(如原告為第三者、曾出軌、交往時期給予被告壓力、性需求高等),均非可做為分手後對原告性騷擾之正當理由,再被告稱原告係因被告未同意復合而報復云云,然被告就此並未舉證以實其說,況原告提告動機為何,與是否構成性騷擾無關,難認可採。
㈤至於原告主張被告恐嚇稱「公開,告你妨害名譽」等詞,衡以提出訴訟乃憲法保證之人民權利,此等言語尚難評價為不法之惡害通知,而難構成侵權行為;另原告指稱被告透過友人帳戶傳送訊息,使原告持續感受到威脅與壓力等情,就此等訊息詳見附表二、三所示(見本院卷第27、29頁),然被告否認該等訊息為被告所傳,原告則未提出證據以實其說,應認此等部分均難認被告構成侵權行為,應予駁回。
㈥按精神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該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考量兩造於本院自陳之學經歷、家庭經濟狀況(見限閱卷),另原告因遭被告性騷擾而就醫求診,有醫療單據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60頁),收受被告答辯狀時亦觸發創傷後壓力症狀,有診斷證明書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95頁),被告所為顯已導致原告心理健康權受傷害,審酌兩造之身分、年齡、教育程度、社會地位、經濟能力、被告侵害行為程度、原告所受之精神痛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3萬元,與原告所受損害成比例而核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範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㈦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起訴狀於114年12月22日送達至被告住所,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則原告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自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性騷擾防治法12條第1項、第2項前段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3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自114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50萬元以下之財產權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本院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就此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准予假執行,僅係促使本院為上開職權發動,此應併予敘明。原告敗訴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應一併駁回。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聲請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91條第3項(訴訟費用6,700元為第一審裁判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兩造對話 114.4.9 原告:我發現你最近突然一直按我動態讚 有什麼意思嗎? 被告:沒有 原告:那你知道○○上禮拜打給我? 被告:不知道耶 被告:有接? 原告:好那就沒事了 被告:最近好嗎? 原告:還不錯 被告:看你全心投入在工作 被告:蠻不錯的啊 原告:我有接 我只是很疑惑他怎麼還會打給我 原告:對啊 被告:小孩不懂事 不要想太多 被告:我回去他還是會問 被告:○○阿姨 被告:他有記憶就是只有你呀 被告:才會找你 原告:好 被告:希望不會打擾你 被告:啊你們有聊天? 被告:他跟你說什麼 這個我都沒聽說 原告:有啊 他問我在哪裡 什麼時候回去看他 被告:好可愛 原告:對啊 被告:好可愛 原告;對啊 原告:只是突然打給我嚇一跳 被告:他都問我○○阿姨呢 被告:我覺得你進步了 被告:我以為你要來罵我就我不要按你讚 被告:然後你居然會跟我聊天 被告:你真的進步了 被告:對嗎 原告:那你不要再按了 原告:這跟進度有什麼關係 被告:我以為你要來罵我 被告:但你願意跟我聊天呀 原告:我就單純好奇幹嘛突然一直按 被告:阿你交男友了嗎 原告:怎麼可能 被告:你好棒 被告:怎麼可能 原告:棒在哪 原告:你才不可能 被告:你那麼性? 被告:ㄏ一ㄤ 原告:蛤? 被告:興趣的台語 原告:關那什麼事 原告:阿不就你也是 被告:不要我講太直接好嗎 被告:什麼意思 原告:但這跟一定要交男女朋友完全沒有關係 又不是只有生理去交 被告:只好忍耐 被告:也是啦 被告:也不一定是男友才可以 這意思對嗎 被告:那你是不是又叫了? 被告:不要哭夭 原告:自己要提 原告:明明比較性的不是我 原告:我一個人才不會有什麼反應 被告:我不信 被告:不敢了 被告:對 被告:那個是不好的 被告:不好用 原告:去叫好用的啊 原告:不是很多 被告:還是熟悉的最對味 原告:少來 原告:你最喜歡大餒餒 被告:粉的比較好 被告:還真的沒有 被告:被你嫌棄 被告:我直接沒有自信心 原告:活該啊愛亂花錢 原告:還不給我討論 被告:白痴喔 被告:現在恢復了 被告:你用到的是沒恢復 被告:無法發揮100% 原告:最好有差啦 被告:真的 原告:你怎麼知道 代表你有用過啊 被告:不信你試試看 威~ 被告:不是啊 被告:正常邏輯啊我問我哥他也這樣說 被告:受傷的地方你會怕 原告:喔喔 被告:被敷衍了 被告:看來用說的不信 被告:那我也沒辦法了 原告:靠杯喔你是不是在那邊給我亂約 被告:不敢 原告:阿不就大嫂很爽的意思 被告:你很兇 被告:不敢亂約 原告:我很兇你就不要亂約 自己說不當渣男 被告:看不出來嗎 原告:我怎麼知道 被告:渣起來 原告:... 被告:幹嘛啦 原告:不准當渣男ㄚ 被告:因為我說恢復很好用 你不信還要嫌棄啊 被告:我只好 說 不信試試看 原告:你是想我還是雞雞癢 被告:乾 被你這樣說 被告:感覺都差了 原告:完全不同意思啊 好好聊天給我越來越歪 原告:怎麼樣 沒有我的日子過得比較爽嗎 被告:不習慣了 原告:沒有人吵 被告:少了小粉紅 不習慣 被告:又歪了再拉回來 被告:又要生氣了嗎 原告:我知道我之前有時候講話方式會讓你不舒服 原告:所以扯平 被告:好 和好 被告:沒輸贏 原告:好 被告:對啊我明明很好相處 114.4.11 被告:奶奶呢(回復原告現時動態) 原告:你想被我罵還是被我打 原告:自己選 被告:打 114.4.12 被告:睡客房 被告:不然勒 被告:紳士男 原告:屁 原告:不要給我來這套 被告:你自己爬上來不要怪我 被告:對嗎 原告:屁啦 被告:我被你吃掉 原告:根本不是 被告:略 原告:你就整天在那邊亂聊 被告:我們那麼熟了 原告:好笑嗎 被告:要那麼認真? 原告:渣男 被告:喔 被告:被罵了 被告:好無辜 被告:好啦 忘記了 被告:我渣男 原告:自己說不當渣男 被告:渣爆 原告:對啊 原告:不理ㄌ 被告:愛生氣 原告:對啊你最討厭我 被告:不敢 原告:是喔 原告:不曉得是誰 被告:生氣起來會家暴 原告:到底是你生氣比較可怕?還是我? 被告:你 被告:我生氣你會怕嗎? 原告:我只會奪命連環call啊 被告:啊我呢 原告:你生氣講話多難聽啊 被告:哈哈哈 被告:懷念嗎 原告:死八加九 被告:想被罵一下嗎 被告:不要太想念 原告:你才不要太想念 原告:我瘋起來這麼可怕 被告:你會不會怕我麻我就問 原告:你比較怕我吧? 原告:不用睡覺了 被告:擺爛 被告:欠幹 被告:我不信 被告:來試試看 被告:又要說我渣了 被告:來輸贏啊 被告:輸的退追蹤 被告:不可能 原告:你已經31歲了,好嗎? 被告:一碗兩次起跳 被告:不要吵 來輸贏 原告:你已經不是昔日小○ 被告:整天羞辱我 原告:二哥說的 被告:不要吵 被告:休息一陣子了 精力充沛 被告:不要整天說我怎麼樣 原告:誰整天說你怎麼樣 被告:現在 被告:說我不行 原告:不信 被告:要證明? 原告:最好都沒有亂搞 被告:跟你一樣 被告:很乖 原告:是嗎你跟我聊天就只會聊這個話題 原告:那你看看想我是為了什麼 被告:白痴喔 想你 是故意說的好嗎 原告:啥 原告:沒想我 還後故意說嗎 被告:又來了 被告:乾 整天糾結 被告:靠北 你就是這樣 被告:欠罵 被告:哈哈哈 原告:你如果還是要這樣跟我講話 那我們就不要對話了 我本 來就不喜歡聊天聊那些話題 被告:有人聽到又來了 又要抓狂了 原告:還有人跟我說 我不夠自愛? 原告:@○○○ 被告:我就說 不敢了 被告:好嗎 原告:都那麼了解對方了 就不要常常惹對方生氣 被告:好 不要生氣啦 被告:修身養性 被告:有啦 原告:整天都飄飄的 很不敢講正經話 被告:很糾結有沒有想 原告:就你 原告:有夠愛面子 被告:阿你有想我嗎 被告:這問題好害羞 被告:現在很多人追吧? 被告:有沒有很多蒼蠅 原告:你覺得呢? 被告:應該很多 原告:那就表示你眼光很好 被告:對嗎 被告:你不就約爆了 被告:哈啊哈 原告:關你屁事 被告:你那麼有性趣 被告:忍不住齁 被告:哈哈哈 原告:你覺得我跟你一樣嗎 被告:乖一點 原告:再講話讓我生氣啊 被告:好 我壞 原告:恩 被告:蒼蠅多 被告:要注意 被告:知道嗎 原告:謝謝提醒 被告:但沒有比我好的人了 被告:難找 被告:自己將就一下 被告:哈哈哈 被告:難了 被告:找不到 半夜不睡覺 可以吵架的人了 原告:這樣你不就最高興 原告:睡到爽沒人吵 被告:超棒 原告:嗯嗯 被告:但找不到會一直要得 被告:連出門前都要 被告:笑死 被告:很厲害 被告:認輸 被告:謝謝 被告:你還年輕 原告:跟年輕沒關係 被告:不知道 被告:阿你現在怎麼辦啊? 原告:關你什麼事啊? 被告:笑死 還知道越開心 被告:三小 原告:我不是單身就會隨便找人打炮 被告:你很棒 原告:我也不用你認可 原告:整天都好像我就可以這樣 被告:情緒價值好嗎 原告:情緒價值就不應該講這些 原告:把我當那種人 被告:好不該說的 被告:抱歉 附表二 114.5.8利用友人帳號施壓內容 ○○, 我知道妳一直不是狠心的人 雖然妳讓我看不到你限動,我還是默默的很關心你,我時不時會請共同好友打開讓我看一下 看到妳的短視頻、吃吃喝喝的動態、健身,覺得很正面 看到妳很好,內心也很安慰 當你不再需要跟我聊天時,我也選擇不再主動聯繫妳,讓妳有不好的回憶 我不知道最近你們又發生了什麼事,讓妳如此生氣,選擇回頭再次開啟復仇之路,性騷擾報案、健工投訴、狄卡、海苔......等等 這是何苦呢?基本法學常識,沒有證據都不會贏的,妳為何要這樣身心俱疲,花這麼多精神,看了很心疼,孤軍奮戰,難道只為了得到網友的熱議妳就心滿意足了嗎? 你如果指名道姓,會讓你自找麻煩的。 大家該過日子照過,該賺錢照賺,該交友照交,不會有任何影響 人是健忘的,哪怕妳再掀起滔天巨浪,時間都會讓很多事情變的一點也不重要,最後只會讓人看到妳傷痕累累的過去,與讓人懼怕現在滿身刺蝟的妳。 你向再多人打聽、慫恿再多人贊聲,沒有意義的。 冤冤相報何時了 得饒人處且饒人 說不定未來,都有很多可能 不要把路走絕了 難道因為你們感情而被波及的其他人,不會有一天一個個狗急跳牆嗎? 不管你認不認同,我希望妳日子越過越好,很多貴人相助,媽媽也對妳會很安心放心, 以上我沒有受任何人委託,都是我自己的心聲。 我一樣那句話,無論多久 不管什麼畢,需要時我都在 附表三 利用友人手機傳訊騷擾 你每天都這麼間喔? 你可以網暴我,你想怎樣都可以 目前你所做的,保證合法 妳拼命截過去的對話再轉發,對我真的不痛不癢。 妳把我曾經對你的鼓勵,再來煽風點火, 我看到妳那些摯友貼文,差點沒笑暈,跟小朋友吐口水一樣幼稚。 我倒是沒妳這麼下作,我最多把你跟天蠍男偷腥的事情告訴你前男友,沒有像妳一樣,老是喜歡把私事性事告訴一堆人。 人家活在當下,只有妳活在過去 妳的討厭,真的一文不值 離間計沒什麼作用,不要輸不起,還要惱羞成怒。 但是,妳記住,妳的這些行為我都知道了,哪天我跟你一樣生病了,妳就看看我有沒有本事以牙還牙。 妳跟我的對話內容我早就完整截圖收藏了,故事更精彩。 妳如果正式要開始對付我,提前跟我說一下。 妳又要睡到中午了喔 平時不是喜歡打電話來吵架嗎? 打電話不敢接訊息不敢回喔 給妳機會等你睡飽飽來吵架 ○○○,我不是你摯友嗎?!妳不是什麼私事性事都會跟我說嗎?你不是說妳的精神科藥,要分我吃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