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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店補字第193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李陸華

原告
勇士大樓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魯慶祥
訴訟代理人
魯宇晨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彩蝶別墅社區公寓大

廈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00,70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530元,扣除聲請

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3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法 官 李陸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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