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店補字第193號
- 原告
- 勇士大樓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魯慶祥
- 訴訟代理人
- 魯宇晨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彩蝶別墅社區公寓大
廈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00,70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530元,扣除聲請
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3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