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店補字第632號
- 原告
- 謝偉立
任珮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格泰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3,46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店補字第632號
任珮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格泰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3,46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新店簡易庭115年度店補字第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