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店補字第634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被告
- 林佳蓓
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佳蓓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依原告請求之債權總額加計利息試算表所示利
息計算起始日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5 年5月17日之利息(參附
表),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97元(元以下均
4捨5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
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