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店補字第730號
- 原告
- 蔣桂森
- 被告
- 周士弘
- 訴訟代理人
- 李漢中律師
謝沛澂律師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周士弘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
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第2項定有明
文。依上開支付命令准許範圍,原告得向被告請求新臺幣(下同
)46萬5000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依債權總額加計利息試算表所示利息計
算起始日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4月9日之利息(參附表),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 萬5127元(元以下均4捨5入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31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
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