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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八十九年度店簡字第八三八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陳玉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店簡字第八三八號

上訴人
世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素琴
上訴人
興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郎
被上訴人
永芳興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岩王秀枝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裁定有誤,

另裁定如左: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按本件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因上訴人逾裁定期限未繳納上訴費,經本院裁定駁回其上訴,嗣經發現上訴人未依裁定至本院簡易庭繳納,而逕向本院繳納,且攜走收據附卷聯,至本院誤以其未依限繳納上訴裁判費,而為駁回上訴之裁定。茲本院發覺上訴人業於本院為駁回裁定前之九十年四月三日即為上訴費用之繳納,此有收據一紙在卷可稽,則其上訴應屬合法,乃自為廢棄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八 日

                     法 官  陳玉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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