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九十年度店簡字第一三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店簡字第一三九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德南
- 訴訟代理人
- 簡進榮
- 被告
- 合思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添鎮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編號十一、十二、十三號關於「付款人彰化商業銀行新店分行」記載,應更正為「華南商業銀行新店分行北新辦事處」。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 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