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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九十年度店簡字第三九О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陳玉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店簡字第三九О號

原告
泰亨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金德
被告
江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輝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六月廿八日下午二時廿分在本庭舉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八 日

                 法  官  陳玉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八 日

 書 記 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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