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九十年度店保險簡字第一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店保險簡字第一六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燦明 送達代收人 潘素芳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傑凱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捌仟玖佰貳拾伍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壹仟伍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伍佰肆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陳 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