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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九十年度店保險簡字第一六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熊志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店保險簡字第一六號

原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燦明
送達代收人
潘素芳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傑凱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捌仟玖佰貳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伍佰肆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 懿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一   日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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