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九十年度店保險簡字第一六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店保險簡字第一六號
- 原告
-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石燦明
- 送達代收人
- 潘素芳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傑凱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捌仟玖佰貳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伍佰肆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 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