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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九十年度店簡字第一一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23 日
  • 法官
    陳玉雲
  • 法定代理人
    郭政坤、謝仁焜

  • 原告
    承銖鷹架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仁贊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店簡字第一一О號 原   告  承銖鷹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政坤 訴訟代理人  林鼎鈞律師 被   告  仁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仁焜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係設在台北縣中和市○○街一○九巷二一之四號,而本件系爭票 據付款地則於新莊市○○路三八七號,均非本院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玉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書 記 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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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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