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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九十年度店簡字第二八二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陳玉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店簡字第二八二號

原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珍
訴訟代理人
盧麗霞
被告
利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龔雯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法  官  陳玉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書 記 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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