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九十年度店簡字第二九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店簡字第二九四號
- 原告
- 焌翔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長龍
- 送達代收人
- 林清漢律師
- 被告
- 啟升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偉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工程承攬契約有所請求而涉訟,依兩造訂定契約書第二十一條約定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合意管轄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 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