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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九十年度店簡字第七八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陳玉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店簡字第七八號

原告
翰暘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肇信
被告
佳丹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修年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係設在台中縣豐原市○○路三三巷八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一 日

                     法  官  陳玉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一 日

書 記 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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