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店小字第二六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店小字第二六二號
- 抗告人
- 晟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偉青
- 訴訟代理人
- 楊景櫻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
七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銀元壹拾伍元,折合新台
幣肆拾伍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以內逕向本庭
(臺北縣新店市○○路○段二四八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