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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店簡字第八О八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蔡守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店簡字第八О八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王聰明律師
被告
乙○○
被告
喬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柏梧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若望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第一法庭舉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蘇秀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五   日

                 法   官 蔡守訓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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