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店全字第一號

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熊志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店全字第一號

債權人
漢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桂枝
送達代收人
陳殷朔律師
債務人
浩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專銘

右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債權人以新台幣叁萬元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債務人之財產在新台幣陸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金新台幣陸萬元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就其所主張之請求及假扣押原因,已提出反訴狀為證,並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所請假扣押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五百二十七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 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十日內本庭(新店市○○路○段二四八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新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店全字第一…」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