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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店小字第二六二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熊志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店小字第二六二號

抗告人
晟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偉青
訴訟代理人
楊景櫻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

七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銀元壹拾伍元,折合新台

幣肆拾伍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以內逕向本庭

(臺北縣新店市○○路○段二四八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書 記 官 蘇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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