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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店小字第二八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攪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24 日
  • 法官
    張松鈞

  • 當事人
    鴻霖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博儀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店小字第二八七號 原   告 鴻霖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創壽 訴訟代理人 陳錫樑 被   告 博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榮福 訴訟代理人 李淑珠 右當事人間給付承攪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十八分在本庭舉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松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書 記 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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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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