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店小字第二八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攪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店小字第二八七號 原 告 鴻霖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創壽 訴訟代理人 陳錫樑 被 告 博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榮福 訴訟代理人 李淑珠 右當事人間給付承攪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十八分在本庭舉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松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書 記 官 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