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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店小字第四一二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黃桂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店小字第四一二號

原告
甲○○
原告
乙○○
被告
聖明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煒鏗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一月八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庭舉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黃桂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書 記 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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