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店簡字第三二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店簡字第三二九號 原 告 惠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貫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懋工程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十五萬三千元,應繳裁判費一千 五百三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一千四百八 十五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四)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五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松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