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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店簡字第三二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15 日
  • 法官
    張松鈞

  • 當事人
    惠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店簡字第三二九號 原   告 惠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貫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懋工程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十五萬三千元,應繳裁判費一千 五百三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一千四百八 十五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四)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五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松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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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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