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店簡字第五八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店簡字第五八八號 原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輔 佐 人 許克亘 被 告 合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六二號刑事案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 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另告訴被告涉嫌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交易字 第六二號刑事案件審理中,該案被告之犯罪嫌疑是否成立,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 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 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黃 桂 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二四八號 )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戴 伯 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