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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店簡字第五八八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黃桂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店簡字第五八八號

原告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輔佐人
許克亘
被告
合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於本院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六二號刑事案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另告訴被告涉嫌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六二號刑事案件審理中,該案被告之犯罪嫌疑是否成立,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二四八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法 官 黃 桂 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戴 伯 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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