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店簡字第五八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店簡字第五八八號
- 原告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輔佐人
- 許克亘
- 被告
- 合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於本院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六二號刑事案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另告訴被告涉嫌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六二號刑事案件審理中,該案被告之犯罪嫌疑是否成立,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