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店簡字第七八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店簡字第七八四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葉宏基律師
- 被告
- 舜利舫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聖芬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舉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店簡字第七八四號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舉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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