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店簡字第八О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05 日
- 法官蔡守訓
- 當事人甲○○、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店簡字第八О八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王聰明律師 被 告 乙○○ 喬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柏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若望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新店 辦公大樓第一法庭舉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守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五 日 法院書記官 蘇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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