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店簡字第一四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2 月 21 日
- 法官黃桂興
- 原告甲○○即東鑫工程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店簡字第一四一號 原 告 甲○○即東鑫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景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景 國發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六十九萬元,應繳裁判費七千五 百九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七千五百四十 五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黃桂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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