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店簡字第六七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店簡字第六七四號
- 原告
- 甲○○即溢順企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即宇捷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即宇捷工程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十七萬元,應繳裁判費一千八百七十一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一千八百二十六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