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店小字第八五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店小字第八五四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省行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原告與被告省行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九千一百三十四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一
百零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二四八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