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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店小字第八五四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蔡坤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店小字第八五四號

原告
乙○○
被告
省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省行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九千一百三十四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一

百零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二四八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法 官 蔡坤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林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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